聖約翰科技大學應用英語系系學會組織章程
2012.12.15修正
第一章 總綱
第一條:本系學會以聯繫學生感情,建立系辦公室、系上師長、同學及各社團之
溝通橋樑。並且提高讀書風氣,砥礪學術之研究,培養同學除了專業能
力外,亦能從課外活動充實自我為宗旨。
第二條:本系學會名稱為「聖約翰科技大學應用英語系系學會」 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聖約翰科技大學商管十樓應用英語系系辦公室。
第四條:一、基本會員:本系大學日間部在學學生
二、代表會員:系學會的幹部、成員
三、榮譽會員:本系大學四技部畢業校友
四、顧問會員:上屆系學會之會長
第五條:本組織章程依本校系(所)學會組織規則制定之。
溝通橋樑。並且提高讀書風氣,砥礪學術之研究,培養同學除了專業能
力外,亦能從課外活動充實自我為宗旨。
第二條:本系學會名稱為「聖約翰科技大學應用英語系系學會」 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聖約翰科技大學商管十樓應用英語系系辦公室。
第四條:一、基本會員:本系大學日間部在學學生
二、代表會員:系學會的幹部、成員
三、榮譽會員:本系大學四技部畢業校友
四、顧問會員:上屆系學會之會長
第五條:本組織章程依本校系(所)學會組織規則制定之。
第二章 基本會員之權利義務
第六條:本會基本會員須遵守本會組織章程之規定,並享有之權利如下:
一、競選會長、副會長
二、競選本會幹部
三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
四、其他依本組織章程規定所應盡之權利
第七條:本會依本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組織章程規定
二、繳交會費(延畢生免)
三、遵守會員大會及本會之決議案
四、維護本會會譽
五、須遵循系辦公室之規定
六、其他依本組織章程規定所應盡之義務
第八條:會員應遵守本會及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一、競選會長、副會長
二、競選本會幹部
三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
四、其他依本組織章程規定所應盡之權利
第七條:本會依本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組織章程規定
二、繳交會費(延畢生免)
三、遵守會員大會及本會之決議案
四、維護本會會譽
五、須遵循系辦公室之規定
六、其他依本組織章程規定所應盡之義務
第八條:會員應遵守本會及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第三章 會費之繳交、退款方式
第九條:各班系會費應於新生報到當天繳交於各班帶班負責人,且請負責人告知
新生系會費詳盡用途,如繳費後,必須繳交收據以證繳款。
第十條:收費金額:四技部收費3,500元整
(如:每學期之各項活動支出,系衣服、聖誕趴活動、迎新宿營、特色週活動、
專題補助、系學會雜支……等)。
第十一條:退會費者,須具備休學、轉學、退學其三項條件,方能退費。若有重大
原因者,故向本會系主任討論決議並簽署切決書。
第十二條:承第十條,每一學期本會將扣除伍佰元作為活動費用,最後一期不算,本會將視退費者之情況作退費
新生系會費詳盡用途,如繳費後,必須繳交收據以證繳款。
第十條:收費金額:四技部收費3,500元整
(如:每學期之各項活動支出,系衣服、聖誕趴活動、迎新宿營、特色週活動、
專題補助、系學會雜支……等)。
第十一條:退會費者,須具備休學、轉學、退學其三項條件,方能退費。若有重大
原因者,故向本會系主任討論決議並簽署切決書。
第十二條:承第十條,每一學期本會將扣除伍佰元作為活動費用,最後一期不算,本會將視退費者之情況作退費
第四章 代表會員大會
第十三條:代表會員大會每一個學期間,一個禮拜召開一次,第一次會議於註冊日起一個禮拜召開之。
第十四條:開會日期於開會日三天前公佈之。
第十五條:會議由會長負責主持,行政副會或執行秘書紀錄;若會長無法出席,將由會長指定人選替代之。
第十六條:若有臨時事件,本會會長或副會長將有權力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十七條:代表會員臨時會議決議須會員總數三分成二以上出席、出席人數二分
之一以上同意決議之。
第十八條:每次會議召開三天前,將由該會主席發送e-mail通知召開會議人
員會議內容、時間、地點,並於召開會議前一天發送簡訊通知會議應
到人員。
第十九條:每次會議記錄將實施簽到制,不得無故缺席會議,違例達三次者,將給予警告之,
若屢勸不聽者,將開除系會幹部之資格,如因故缺席者,應在會議召開前向該主席請假。
第二十條:榮譽會員及顧問會員可列席代表會員大會,會議中經由主席同意後享有
發言權,但不具有表決權。
第十四條:開會日期於開會日三天前公佈之。
第十五條:會議由會長負責主持,行政副會或執行秘書紀錄;若會長無法出席,將由會長指定人選替代之。
第十六條:若有臨時事件,本會會長或副會長將有權力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十七條:代表會員臨時會議決議須會員總數三分成二以上出席、出席人數二分
之一以上同意決議之。
第十八條:每次會議召開三天前,將由該會主席發送e-mail通知召開會議人
員會議內容、時間、地點,並於召開會議前一天發送簡訊通知會議應
到人員。
第十九條:每次會議記錄將實施簽到制,不得無故缺席會議,違例達三次者,將給予警告之,
若屢勸不聽者,將開除系會幹部之資格,如因故缺席者,應在會議召開前向該主席請假。
第二十條:榮譽會員及顧問會員可列席代表會員大會,會議中經由主席同意後享有
發言權,但不具有表決權。
第五章 本會組織
第二十一條:會員大會依本章程之規定,行使學生自治之權利。
第二十二條:系學會會長及幹部依本章程之規定,於授權範圍內,行使職權。
第二十三條:本會設會長、副會長,由基本會員選舉產生,不得連任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設執行祕書一人,由代表會員討論並任命之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設各組長(如:活動、行政、美宣 ……),各組設組長一人,現任長級,
可以作推薦或遴選之建議,由會長做最後決議。若一年級有能力勝任,以曾擔任系學會一年資歷之組員為優先選舉。
第二十六條:各組下轄組員由組長提出,經會長同意任命。
第二十二條:系學會會長及幹部依本章程之規定,於授權範圍內,行使職權。
第二十三條:本會設會長、副會長,由基本會員選舉產生,不得連任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設執行祕書一人,由代表會員討論並任命之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設各組長(如:活動、行政、美宣 ……),各組設組長一人,現任長級,
可以作推薦或遴選之建議,由會長做最後決議。若一年級有能力勝任,以曾擔任系學會一年資歷之組員為優先選舉。
第二十六條:各組下轄組員由組長提出,經會長同意任命。
第六章 幹部職權
第二十七條:會長
對外代表本大會,對內策動幹部負責之執行及對會員之決策,為本 會負責人。依本組織章程負責主持,以及審核並核准各項活動經費。
第二十八條:副會長
1.行政副會長
協助會長每次開會紀錄及各項事宜,以及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代理之。並且協助督導本會組織所屬各處工作,文件處理以及系內文書資料統整管理。
2.活動副會長
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宜,以及會長或行政副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代理之。負責籌策本系各項之活動並配合校內外有關活動之執行。任內所有活動協助執行以及重要集會規劃。
第二十九條:執行祕書
負責協助會長每次開會之會議紀錄,並負責協助會長和活動副會之間溝通橋梁,及掌管本會對內外公文之往來。
第三十條:活動長
負責協助活動副會之各項活動籌策。
第三十一條:器材長
一、負責採買各項事宜,需經過代表會員審核。
二、每月定時清點系學會內部物品清單。
第三十二條:文書長
負責編整理系上及本會各項資料,並下設系刊組、資訊組、攝影組等三組別,其職權如下:
一、系刊組:定期出版系上之刊物,並公佈及報導系上之各項訊息及活動
二、攝影組:拍攝系上各項活動照片並負責保管整理之
三、網路組:維護系上網版之整理,並管理系上所屬之網頁之相關事宜
第三十三條:美宣長
負責本會各項宣傳海報及各項需美宣協助工作,活動場景及系辦佈置。
第三十四條:財政長
一、負責本會經費之帳目之核銷,經由會長、指導老師、系主任審核後向財政長提出申請款項。
二、負責本會各項目清單、各項收入,均納入經費使用並給予會長、指導老師、系主任核對每月帳目表之公開。
三、審核本會各項支出的採購事項,負責報告說明之責,確認後呈報給代表會員。
四、所有支出需經過系主任、指導老師、會長、代表會員、財政長審查後即可請款。
五、系主任、指導老師為監督學會財務運作的監督者。
對外代表本大會,對內策動幹部負責之執行及對會員之決策,為本 會負責人。依本組織章程負責主持,以及審核並核准各項活動經費。
第二十八條:副會長
1.行政副會長
協助會長每次開會紀錄及各項事宜,以及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代理之。並且協助督導本會組織所屬各處工作,文件處理以及系內文書資料統整管理。
2.活動副會長
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宜,以及會長或行政副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代理之。負責籌策本系各項之活動並配合校內外有關活動之執行。任內所有活動協助執行以及重要集會規劃。
第二十九條:執行祕書
負責協助會長每次開會之會議紀錄,並負責協助會長和活動副會之間溝通橋梁,及掌管本會對內外公文之往來。
第三十條:活動長
負責協助活動副會之各項活動籌策。
第三十一條:器材長
一、負責採買各項事宜,需經過代表會員審核。
二、每月定時清點系學會內部物品清單。
第三十二條:文書長
負責編整理系上及本會各項資料,並下設系刊組、資訊組、攝影組等三組別,其職權如下:
一、系刊組:定期出版系上之刊物,並公佈及報導系上之各項訊息及活動
二、攝影組:拍攝系上各項活動照片並負責保管整理之
三、網路組:維護系上網版之整理,並管理系上所屬之網頁之相關事宜
第三十三條:美宣長
負責本會各項宣傳海報及各項需美宣協助工作,活動場景及系辦佈置。
第三十四條:財政長
一、負責本會經費之帳目之核銷,經由會長、指導老師、系主任審核後向財政長提出申請款項。
二、負責本會各項目清單、各項收入,均納入經費使用並給予會長、指導老師、系主任核對每月帳目表之公開。
三、審核本會各項支出的採購事項,負責報告說明之責,確認後呈報給代表會員。
四、所有支出需經過系主任、指導老師、會長、代表會員、財政長審查後即可請款。
五、系主任、指導老師為監督學會財務運作的監督者。
第七章 會長罷免
第三十五條:會長於任內,若有違反本組織章程之條例,或具體行為損及本系聲譽,經本系代表會員四分之一以上聯署以書面說明向系會提出彈劾案。彈劾案需提出後,具體證明,查明事實真相後,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並聽取兩方答辯,方可進行彈劾案之表決,彈劾案的通過需以出 席會員大會之代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之。
第三十六條:會長於任內,若有下列事項,會員得罷免之:
一、違反本章程
二、個人行為損及本系聲譽
三、違反中華民國法律,遭起訴
第三十七條:會長因學業或個人問題或罷免成立而無法繼續擔任時,須經會員大會選出新任會長。
第三十六條:會長於任內,若有下列事項,會員得罷免之:
一、違反本章程
二、個人行為損及本系聲譽
三、違反中華民國法律,遭起訴
第三十七條:會長因學業或個人問題或罷免成立而無法繼續擔任時,須經會員大會選出新任會長。
第八章 指導老師
第三十八條:指導老師須經由系主任指派之。
第三十九條:系上老師為義務性擔任,仍有指導本會之權利。
第四十條:該指導老師有權要求審核本會經費運作
第三十九條:系上老師為義務性擔任,仍有指導本會之權利。
第四十條:該指導老師有權要求審核本會經費運作
第九章 變更章程
第四十一條:代表會員提出章程修正案於代表會員表決。
第四十二條:代表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聯署,以書面提出章程修正案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給指導老師及系主任,同意後公告實施。
第四十三條:代表會員總數全員出席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修正案通過。
第四十二條:代表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聯署,以書面提出章程修正案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給指導老師及系主任,同意後公告實施。
第四十三條:代表會員總數全員出席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修正案通過。
第十章 附則
第四十四條:本組織章程如有任何疑慮,由會長召開代表會員決議解釋之。
第四十五條: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會長須遵循本章程相關規定程序修正之。
第四十六條:本組織章程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,再經由指導老師及系主任同意無誤後,得以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第四十五條: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會長須遵循本章程相關規定程序修正之。
第四十六條:本組織章程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,再經由指導老師及系主任同意無誤後,得以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